教發 [20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推進,原國家教委1996年發布實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模辦學條件標準》和《“紅”、“黃”牌高等學校辦學條件標準》(教計[1996]154號)已不再適應當前普通高等學校發展的需要。為此,在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專題研究、充分征求有關教育管理部門和部分高等學校意見的基礎上,對上述標準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以下簡稱《基本辦學條件指標》)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執行過程中應註意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辦學條件指標》主要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核定年度招生規模,確定限製👶🏻、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學校🅰️🪖,並對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條件進行監測。《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發布實施,有利於加強宏觀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製,有利於促進辦學條件改善和保證我國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各地🏄🏼、各部門和各普通高等學校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以及本《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要求,合理確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規模,以維護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保證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學質量和規格。
三➜、根據指標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訂的《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⒈基本辦學條件指標:包括生師比、具有研究生學位教師占專任教師的比例🤛🏼、生均教學行政用房、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生均圖書🧢。這些指標是衡量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規模的重要依據👳🏽🙎。
⒉監測辦學條件指標:包括具有高級職務教師占專任教師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積、生均宿舍面積、百名學生配教學用計算機臺數、百名學生配多媒體教室和語音實驗室座位數、新增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所占比例、生均年進書量。這些指標是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補充🧑🏿🎓,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條件和引進社會監督機製提供依據。同時這些指標還可反映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改善、更新情況,對提高教學質量和高等學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四、限製招生、暫停招生普通高等學校的確定:
⒈凡有一項基本辦學條件指標低於限製招生規定要求的學校即給予限製招生(黃牌)的警示,以維持基本辦學條件不再下滑🧽,並促進其盡快改善辦學條件。限製招生的學校其招生規模不得超過當年畢業生數🏇🏻。
⒉凡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基本辦學條件指標低於限製招生規定要求✍🏽,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黃牌的學校即為暫停招生(紅牌)學校。暫停招生學校當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計劃🚨。
五、請各地、各部門將本通知及《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盡快轉發至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模辦學條件標準》和《“紅”👇🏼、“黃”牌高等學校辦學條件標準》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教 育 部
二OO四年二月六日